行政院衛生署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台灣感染症醫學會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學會
中央健康保局
 

人口密集機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

  政令宣導
人口密集機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
賴玫娟1 王華恭1 曾寶慧1 暨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醫院感染管制諮詢委員會
1衛生署 疾病管制局 感染控制組


壹、目的

預防機構內感染並及早發現機構內發生感染群聚事件,並使工作人員能即時妥善處理及採取必要防疫措施。

貳、對象

凡老人安養養護、長期照護機構、老人公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榮民之家、矯正機關、護理之家、康復之家等人口密集機構內之住民及工作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員)。

參、感染監測

一、感染監測由機構內受過感染管制訓練的醫師,負責偵測、診斷及治療機構內感染之個案,由受過感染管制訓練之護理人員,負責監測並採取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二、辦理護理人員及住民服務員感染管制相關教育訓練。

三、規劃獨立或隔離空間,供發燒個案或有疑似感染傳染病的住民暫留觀察使用。

肆、人員管理

一、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一) 任用前需作健康檢查;不可有任何接觸性或呼吸道之活動性傳染性疾病,如:肺結核、疥瘡等,並備有記錄。
(二)每年需作胸部X光檢查。
(三)若有發燒、上呼吸道感染等傳染性疾病徵兆之工作人員應主動向單位主管報告、戴口罩,並採取適當的治療及防護措施,有傳染之虞者應安排休假、治療,至無傳染性時方可恢復上班。

二、工作規範
(一)照護住民時應著工作服;工作服有污染時應即更換送洗。
(二)遵守洗手的時機與原則,工作前後應依正確的洗手步驟,以消毒性洗手劑徹底洗手,以減少交互感染的機會。
(三)正確使用手套,不可戴手套處理文書工作、接聽電話。
(四)執行各項侵入性治療應嚴格遵守無菌技術。
(五)處理高危險性或毒性較強之致病微生物的前後需以消毒性洗手劑特別加強洗手。
(六)工友清洗物品時需戴上手套,除保護自己外,並可避免傳播細菌。
(七)預防針扎:使用後的針頭不須回套,直接置入耐穿刺之針頭收集容器,以減少扎傷的機會。
(八)規劃、訂定集體發燒處理流程及群聚處理流程,並確認每位工作同仁熟知,並定期演練。

三、住民
(一)入住時需作健康評估,不收具有接觸性或呼吸道之活動性傳染性疾病之個案;入住時應有 X光檢驗報告,如正在使用抗肺結核藥物治療者,則需有最近兩個月內3次痰塗片陰性的檢驗報告。
(二)如患有必須隔離治療之傳染性疾病,應先轉至隔離房間,必要時宜轉至醫院治療至不具傳染性方可再轉入。
(三)必要時應請合約醫療機構定期實施胸部X光檢查。
(四)幼童應完成各項常規疫苗之接種,成人應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接種疫苗,如:流行性感冒;並考慮接種各種建議使用之疫苗,如:A型肝炎、B型肝炎、肺炎雙球菌等。
(五)發現法定傳染病,應主動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由醫師填寫傳染病個案報告單,並立即採取隔離措施及作必要之採檢。
(六)如有傳染病住民,其具轉院之必要時,辦理轉診作業時應明確告知運送住民之工作人員及接受轉介之醫院,俾採行適宜防護措施,避免交互感染發生。
(七)住民之外出應做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每週至少測量體溫一次,當所屬轄區社區或機構內出現群聚時,應每日測量。

四、訪客
(一)限制訪客探視時間。
(二)進入探視住民前後均應洗手。
(三)應避免孕婦、幼兒及罹患傳染性疾住民者探訪。
(四)訪客應做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

伍、符合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條件

一、通報
通報依「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二、發現疑似傳染病群聚事件時,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辦理以下處置
(一)將疑似個案移至獨立或隔離空間,啟動必要的感染防護措施。
(二)對疑似受到傳染性物質污染的區域及物品,採取適當的消毒措施
(三)收集全體住民、工作人員名單(含:醫護人員、呼吸治療人員、住民服務員、清潔工及流動工作人員),實施初步的疫情調查,確認群聚的主要症狀及影響的範圍。
(四)依據疑似感染的部位、疑似個案的分布,採集適當的人員與環境檢體送驗,必要時通報衛
生主管機關人員,協助採集及運送檢體。

三、疑似群聚感染事件之處理
機構之處理:隔離、檢體採集及消毒等相關防疫措施、配合轄區衛生局及社會局進行病人就醫。
(一)實施隔離政策、動線管制。
(二)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
(三)對疑似受到傳染性物質污染的區域及物品,採取適當的消毒、滅菌措施。
(四)收集全體住民、工作人員名單(含:醫護人員、呼吸治療人員、住民服務員、清潔工及流動工作人員),實施初步的疫情調查,確認群聚的主要症狀及影響的範圍。
(五)依據疑似感染的部位、疑似個案的分布,採集適當的人員與環境檢體送驗,必要時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協助採集及運送檢體。
(六)通報主管機關,配合轄區衛生局及社會局進行病人就醫。

備註說明:
※發燒個案係指耳溫量測超過38℃者(若為慢性住民或長期臥床者,則指耳溫量測超過37.5℃者)。

※持續咳嗽超過三週之人員,其咳嗽原因若為確定因素(如患有慢性肺疾、感冒、服用藥物等), 則不須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

※腹瀉症狀導因若為確定因素(如服用藥物、管灌食、患有腸道慢性病導致腹瀉及原慢性腹瀉等)或經醫師排除法定腸道傳染病者,則不須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

陸、環境

一、地板
(一)避免以掃帚掃地揚起灰塵。
(二)每日以100 ppm漂白水擦拭地面。
(三)若遭血液、體液、引流物污染時,應立即以500 ppm 漂白水清潔。

二、護理站
(一)桌面應保持整潔,每日以100 ppm漂白水擦拭。
(二)遭血液或體液污染應立即以500ppm漂白水擦拭乾淨。
(三)應有足夠的洗手設備、消毒性洗手劑、消毒液。
(四)護理站應規劃為"清潔區"。工作人員未經脫除手套、洗手及脫除隔離衣(或罩袍)不得進入清潔區。
(五)應與更衣室、用餐地點、污物處理室作適當的區隔,降低交互感染風險。

三、公用廁所及浴室
(一)每日以500 ppm漂白水清洗。
(二)隨時保持廁所之清潔。
(三)門窗每星期擦洗一次。

四、病床及床旁桌椅
(一)每天以100 ppm漂白水擦拭。
(二)若沾有血跡、引流物‥等,則以500 ppm漂白水隨時擦洗。
(三)個案轉出或出院時,病床及床旁桌徹底的使用100 ppm漂白水清潔。

五、會客室
(一)每天以清水擦拭桌椅。
(二)隨時保持環境整齊清潔。

六、器械處理槽
(一)每天以100 ppm漂白水清洗。
(二)清洗完器械後再清洗一次。
(三)隨時保持處理槽周邊之台面的清潔及乾燥。

七、污物間
(一)每天先用清水清洗再用100 ppm漂白水消毒。
(二)隨時保持清潔及檯面之乾燥。
(三)污物桶應加蓋並作適當的分類。

八、儲藏室
(一)隨時保持置物櫥櫃及檯面之清潔乾燥。
(二)儲藏室應與污物室作適當的區隔。

九、洗手檯
(一)每天先用清水清洗再用100 ppm漂白水消毒。
(二)隨時保持清潔及檯面之乾燥。

十、清潔用具
(一)擦拭污染物之抹布或是拖把與清潔用品分開。
(二)洗器械用之水桶與清洗拖把等之水桶分開。
(三)清潔用具使用後清洗乾淨置於固定之位置晾乾。

柒、器材及物品

一、醫療用品
(一)無菌物品應存放於清潔乾燥處並依有效日期排定使用順序,過期未用則須重新滅菌方可使用。
(二)可重覆使用之醫材用後應先清洗再滅菌處理。
(三)清潔物品與污染物品應分開放置且有明顯區隔。

二、換藥車
(一)換藥車應每日整理並檢視車上無菌敷料及器械之有效期限,若有過期應丟棄或重新滅菌處理。
(二)無菌敷料罐、泡鑷罐應定期更換、滅菌。泡鑷罐內不須放置任何消毒液。
(三)取用換藥車上敷料罐內之無菌敷料須以無菌鑷子夾取。
(四)換藥車上之無菌物品若有污染,應即丟棄或經滅菌處理後方可使用。
(五)取出而未用完之敷料,不可再放回無菌敷料罐內。
(六)已倒出而未用完之無菌溶液,不可再倒回原溶液瓶中。

三、儀器
(一)經常檢查並維持儀器表面的清潔乾燥。
(二)用過之儀器或傳導線應以75%酒精擦拭後方可供其他住民使用。
(三)若遭血液或體液污染時應立即以消毒液擦拭。

四、衣物及布單
(一)有髒污應隨時更換。
(二)污染之衣物及布單應置於污衣車內。
(三)遭傳染性物質污染之衣物及布單應另行裝袋、封口,並標示『感染物品』再送洗衣房。
(四)避免使用更換下之衣物、被單、包布代替拖把或抹布,擦拭地面或桌面。

五、其他器材
(一)聽診器:每次使用前以75%酒精擦拭。
(二)灌食用具:不同個案間不宜共用,並應經常維持清潔乾燥。灌食住民應主動監測紀錄個案消化及排泄狀況,腹瀉個案應採取立即的腸胃道感染防護措施。
(三)便盆、尿壺:不同個案間不宜共用,並應經常維持清潔乾燥。用後須經消毒方可供其他患者使用。
(四)推車、推床、輪椅和點滴架:應隨時保持清潔,有污染之虞時應以消毒劑擦拭。推床用床罩、被單應定期更換,如有髒污或疑似感染個案使用後應即更換。
(五)廢棄物處理:依廢棄物分類處理規定辦理。

註:
100 ppm(0.01%,市售漂白水5.25%稀釋500倍)
500 ppm(0.05-0.5%,市售漂白水5.25%稀釋100倍)

附記

本指引經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醫院感染管制委員會之委員審視修正,並於民國94年3月23日之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醫院感染管制諮詢委員會
召集人:張上淳
顧問 :謝維銓
委員名單:(依姓氏筆劃排列)
王立信、王復德、王任賢、王志堅、呂學重、李聰明、周明淵、陳宜君、許清曉、許國雄、張峰義、黃高彬、楊祖光、薛瑞元、劉清泉、劉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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