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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章程

公共事務委員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公共事務委員會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制訂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9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使本會與產官學及媒體建立良好溝通管道及關係,以利推展會務,特設立「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其組織章程依據本會章程訂定之。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提名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由理事長補聘之。
 

第三章 集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季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或追認。
 

第四章 職掌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 (一)提升本會與政府政策制定單位溝通管道及感染管制政策建言與措施建議。
  • (二)特殊疫情流行時,提供社會大眾及媒體感染管制措施諮詢。
  • (三)研析重要感染管制議題。

第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會員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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