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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章程

中華民國90年1月7日修訂
中華民國99年9月4日修訂
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9日修訂
第7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修訂
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12日修訂

第10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Infection Control Society of Taiwan.英文縮寫ICST。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感染管制專業,加強感染管制工作與學術研究之推展,並提高醫療院所及照護機構感染防治之觀念,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    一、介紹感染管制之醫學新知,並定期舉辦感染管制學術研討會。
  •    二、推動感染管制學術之研究與發展,以提升會員專業精神。
  •    三、發行感染管制刊物。
  •    四、促進會員間之學術交流及合作。
  •    五、加強與國內、外其他相關學術團體之交流及合作。
  •    六、探討感染管制業務之改進意見,供衛生行政當局參考。
  •    七、配合政府政策,擴展感染管制業務,增進國民健康。
  •    八、其他有關感染防治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 第六條
  • 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一、基本會員:
  • (一)各醫療院所及照護機構從事感染管制工作之人員。
  • (二)對感染管制有興趣之相關從業人員。

二、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提供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於期限內繳納會費,經通知補繳無正當理由不補繳者,即予停止通知,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比例區分選舉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會員代表額數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費會、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中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圈選人數以理、監事參選人數,不超過當選人數之半額。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卸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3人為限)、顧問(10人為限),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捌佰元。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細則一: 新會員年會收費以十二月一日為準,即十二月一日以前入會的新會員,必須再繳交下年度年費。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年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會員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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