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章程
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制訂
中華民國104年9月5日理監事會會議通過
第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制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8日理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研究發展委員會(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mmittee)(以下簡稱「本會」)為行使《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所規定之職權並配合本學會整體發展目標,推動學會學術研究,宣揚學會研究成果,特訂定《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三條
本會配合學會學術發展目標,得設置研究發展組。
第三章 集會
第四條
本會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或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職掌
第五條
研究發展規劃與推動。
一、得研擬學會年度研究方針及短中長程計畫。
二、與國內外相關學會及學術團體學術交流。
第六條
配合國家衛生政策發展。
一、國內感染管制情勢與衛生和醫療照護計畫之研析與規劃。
二、推動與彙整衛生主管機關之重大感染管制措施。
第七條
年度研究計畫之管理、推動與審議督導。
一、國內外學會及學術團體研究案合作。
二、學會計畫案執行管制及評核。
三、新計畫承擔評估及推動。
四、督導研究計畫成果撰寫與發表。
第五章 實行
第八條
本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學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學會理監事會議交辨事項,對外行文以學會名義行之。
第九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若有重大事項,需有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並提報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條
本會主任委員得於本學會理監事會議提出報告,並列入理監事會議紀錄。
第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