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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章程

國際事務委員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國際事務委員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制訂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 12月7 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行使《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所規定關於國際事務發展之職權,特訂定《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並兼任召集人。
第四條
選任委員任期三年,期滿為止。
 

第三章 集會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應列席本學會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四章 執掌
第八條
根據本會國際發展規畫,訂定及調整概算及預算,考核預算之執行,並評估預算項下工作計畫之成果。
第九條
承接理監事會議交辦之事務及案件。
第十條
研議本學會與國外學會之交流與合作辦法。
第十一條
國際醫學相關感染管制活動與會議之推廣與執行。
 

第五章 實行
第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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