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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章程

專業發展委員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專業發展委員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制訂
中華民國102年 6 月1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修訂

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專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行使《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所規定關於專業發展之職權,特訂定《專業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三章 集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或需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職掌
第四條
感染管制師(員)訓練醫院審查。
第五條
評選年度感控雜誌優秀論文獎。
第六條
資深優良及地區優良感染管制師審查。
第七條
評選特殊貢獻獎。
第八條
提供專業知識,以加強本學會之專業發展計畫。
第九條
承接理監事會議交辦之事務及案件。
 

第五章 實行
第十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學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學會理事會議決議事項,對外行文由學會行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學會統籌支付。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提報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本學會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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