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章程
教育委員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教育委員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制訂
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5日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5月23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行使《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所規定關於教育發展之職權,特訂定《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章 集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提報理監事會議通過或追認後實施。
第四章 執掌
第六條
為提升感染管制繼續教育訓練內容及專業品質,並推廣感染管制實務。
- (一) 制定及審核本會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授課大綱。
- (二) 制定及審核感染管制實務訓練計畫及課程。
- (三) 辦理感染管制繼續教育訓練及教育積分認定。
- (四) 蒐集並傳遞國內外感染管制新知及相關教育訓練訊息。
- (五) 審核感染管制講師資格。
- (六) 推動感管臨床問題之探討與研究,促進感染管制教育與臨床實務之整合。
- (七) 由審查委員核定各申請單位感管學分申請學分數。
第五章 實行
第七條
制定學分審查費用收費標準。
第八條
制定本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作業流程。
第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