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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章程

學術委員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學術委員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8日制訂
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 9 月14 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修訂

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行使《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所規定關於學術發展之職權,特訂定《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或需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研議本學會中長程學術發展計畫。

第三章 集會
第五條
根據本會學術發展規劃,訂定及調整概算及預算,考核預算之執行,並評估預算項下工作計畫之成果。

第四章 執掌
第六條
研議本學會學術獎勵事項及辦法。
第七條
承接理監事會議決議之事務及案件。
第八條
研議本學會與國內外學術機關之交流與合作辦法。
第九條
審議本學會交辦之各項學術審查案件,如年會投稿摘要等。
第十條
必要時與其他委員會共同研議學術相關議案。
第十一條
研議本學會年會摘要論文審核標準。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學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學會理監事會議決議事項,對外行文由學會行之。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學會統籌支付。

第五章 實行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提報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本學會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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