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章程
長期照護發展委員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長期照護發展委員會章程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制訂
中華民國108年 3 月16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長期照護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行使《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所規定關於長期照護發展之職權,特訂定《長期照護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章 目的
第二條
加強國內長期照護感染管制相關之發展,預防機構內感染,及早發現群聚事件,並使工作人員能即時妥適處理及採取必要防疫措施。
第三章 組織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章 集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或需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職掌
第五條
本委員會適用對象為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長照服務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矯正機關等機構。
第六條
根據本會長期照護感染管制相關發展規畫,訂定及調整概算及預算,考核預算之執行,並評估預算項下工作計畫之成果。
第七條
承接理監事會議決議之事務及案件。
第八條
長期照護相關感染管制活動與會議之推廣與執行。
第九條
積極參與有關長期照護感染管制相關政策之規畫與推展。
第十條
研發長期照護感染管制相關服務品質標準。
第十一條
宣導有關長期照護感染管制相關之資訊。
第十二條
促進國際長期照護感染管制相關經驗交流。
第六章 實行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學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學會理監事會議決議事項,對外行文由學會行之。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使用之經費,由學會統籌編列,並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支付。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若有重大事項,需有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並提報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本學會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