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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章

感染管制員甄審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感染管制員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98年4月11日甄試委員會制訂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修訂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感染管制員甄審,特定本辦法,其目的為培養優秀之感染管制員使之資格化,期能預防醫療照顧機構相關感染,並提升醫療照護品質。

第二條 感染管制員不等同感染管制師。

第二章 對象

第三條 本學會認可之感染管制員,包含醫療相關領域,如:護理、公共衛生、醫務管理、醫事檢驗、復健、社工、心理師等學歷之會員。

第四條 服務於照護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長照服務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矯正機關等),及衛生主管機關負責感染管制相關業務者。

第三章 甄審資格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機構且具有本學會會員1年以上資歷(依入會申請收件日期起算至報名截止日並為活動會員),並於報考日截止前1年內修畢本學會繼續教育課程30學分以上(含),且須含本學會規定感染管制員甄試基礎核心課程20小時,並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學會報名感染管制員之甄審,並經由甄試取得資格。

(一)具有護理學歷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在照護機構負責感染管制工作1年以上(含)(以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文件為憑),且於合格之實務訓練場所接受臨床實務訓練160小時(醫院120小時、長照機構40小時),並由訓練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實務訓練有效期限為3年,實務訓練場所依據疾病管制署照護機構感染管制人員甄審作業第四點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感染管制員訓練機構認定實施辦法。

(二)具有公共衛生、醫務管理、醫事檢驗、復健、社工、心理師等醫事人員學歷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在照護機構負責與感染管制業務相關工作1年以上(含)(由機構出具證明文件為憑),且於合格之實務訓練場所接受臨床實務訓練160小時(醫院120小時、長照機構40小時),並由訓練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實務訓練有效期限3年,實務訓練場所依據疾病管制署照護機構感染管制人員甄審作業第四點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感染管制員訓練機構認定實施辦法。

(三)於衛生主管機關負責感染管制相關工作1年以上(含),且於合格之實務訓練場所接受臨床實務訓練160小時(醫院120小時、長照機構40小時),並由訓練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實務訓練有效期限為3年,實務訓練場所依據疾病管制署照護機構感染管制人員甄審作業第四點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感染管制員訓練機構認定實施辦法。

第六條 應考資格審核:

(一) 資格審查由甄試委員會負責,再提報理監事會核備。

(二) 繳交證件內容包括:

1.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或醫檢師證書。

2. 公共衛生或醫務管理學系畢業證書。

3. 感染管制實務訓練證明註明受訓總時數及週數。

4. 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學分30學分(含感染管制員甄試基礎核心課程訓練教育學分20學分)以上(含)之學分證明。

5. 感染管制員甄試基礎核心課程訓練須於甄審前1年內完成,有效期限為1年。

6. 臨床實務訓練須於感染管制員甄試基礎核心課程訓練後6個月內完成,有效期限為3年。

7. 擔任感染管制職務之在職證明。

8. 考生現職機關單位主管之推薦函1份。

(三) 甄試資格審查過後,其應考資格保留2年;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成績未達通過者,需於隔年重新報考。

(四) 筆試通過後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可保留1年,且每年繼續教育學分數不得少於20學分。

第四章 甄試辦法

第七條 甄試作業由甄試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當然主任委員,並聘任筆試、口試委員,負責試題擬和評分作業。

第八條 甄試作業由甄試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當然主任委員,並聘任筆試、口試委員,負責試題擬定和評分作業。

甄試內容與錄取標準:

(一) 甄試內容:

1. 本學會感染管制員甄試分成應考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份。

2. 筆試及口試均以100分為滿分,60分(含)以上為及格。

3. 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及格者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可保留1年。且每年繼續教育學分數不得少於20學分。

4. 補行口試仍不及格者,則應重新報名參加甄試。

(二) 錄取標準:筆試及口試成績均須60分(含)以上。

第九條 筆試:

(一) 筆試委員由甄試委員會聘任,負責試題之擬定和評分作業。

(二) 筆試範圍包括機構感染管制作業及相關之專業知識。

口試:

(一) 口試委員由甄試委員會聘任,負責口試相關業務。

(二) 口試於筆試後舉行,範圍與筆試同。

第十條 成績評定後,2週內由秘書處公告於學會網頁。筆試成績之複查,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秘書處申請,1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複查不得要求閱覽、影印或提供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口試成績不接受複查。

第十一條 達錄取標準者,由秘書處函文通知檢附文件以辦理「感染管制員」證照。

第十二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員」之甄試每年舉辦1次,報名、考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報名前2個月公告之。原則上與本學會感染管制師甄試日期同日辦理。

第五章 證書之展延

第十三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員證書有效期限為6年,期滿前得提出展延申請,期限仍為6年。

第十四條 有特殊狀況(如出國進修、重大傷病等)影響學分取得,需於事件發生起3個月內或證書展延申請截止日前以書面向學會提出申請。該申請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證書有效期限始得展延。特殊狀況期間之學分數與期間長短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

第十五條 申請感染管制員證書之展延:

(一) 須持續為本學會之活動會員,且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取得繼續教育積分達120分以上(含),其中至少含A類40學分以上,且每年之繼續教育分不得為0。相關學分認定標準請參閱教育委員會相關辦法。

(二) 總學分不足無法展延者或總學分已達120分以上(含)但其中有年度學分為0者,皆須檢附原感管員證書影本及近2年內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學分30學分(含感染管制員甄試基礎核心課程20小時」)以上(含)之學分證明,於證書到期隔年報考口試或筆試,成績通過者證書始得展延。

1. 總學分不足120學分者:需報考口試。

2. 總學分已逹120學分以上:

(1)有1個年度學分為0者:需報考口試。

(2)有2個年度學分為0者:需報考筆試、口試。(3)有3個年度以上(含)學分為0者,應重新完

成實務訓練並報考筆試、口試。

(三)證書展延方法:

1. 線上展延申請: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符合換證資格會員請登入學會系統申請換證。

2. 紙本展延申請: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未於線上申請換證之會員,可辦理紙本申請換證。

3. 逾期將不再受理會員事後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六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員甄試或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視實際需要收取檢覈費、甄試費或審核費,得依實際費用由理監事會核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甄試委員會討論,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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