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章
感染管制員甄審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感染管制員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98年4月11日甄試委員會制訂
中華民國98年5月23日教育委員會討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3日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4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5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甄試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8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檢視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12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3月12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感染管制員甄審,特定本辦法,其目的為培養優秀之感染管制員使之資格化,期能預防醫療照顧機構相關感染,並提升醫療照護品質。
第二條 感染管制員不等同感染管制師。
第二章 對象
第三條 本學會認可之感染管制員,包含護理、公共衛生、醫務管理及醫事檢驗等學歷之會員。
第四條 凡服務於人口密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長照服務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矯正機關等)、專科醫院、急性病床床數小於等於49床之醫院,及衛生主管機關負責感染管制相關業務者。
第三章 甄審資格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機構且具有本學會會員1年以上資歷(依入會申請收件日期起算至報名截止日並為活動會員),並於報考日前2年內(前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止)修畢本學會繼續教育課程30學分以上(含),且須含本學會規定之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員甄試基礎班教育學分14學分,並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學會報名感染管制員之甄審,並經由甄試取得資格。
(一)具有護理學歷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在專科醫院、急性病床床數小於等於49床之醫院或人口密集機構兼任感染管制工作1年以上(含)(以醫院聘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憑),且於合格之訓練機構接受10天(共8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由訓練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實務訓練有效期限為3年。
(二)具有公共衛生、醫務管理及醫事檢驗等學歷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在專科醫院、急性病床床數小於等於49床之醫院或人口密集機構或衛生單位負責與感染管制業務相關工作2年以上(含)(由機構出具證明文件為憑),且於合格之訓練機構接受10天(共8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由訓練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實務訓練有效期限3年。
(三)於衛生主管機關負責感染管制相關工作2年以上(含),且於合格之訓練機構接受10天(共8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由訓練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實務訓練有效期限為3年。
第六條 應考資格審核:
(一)資格審查由甄試委員會負責,再提報理監事會核備。
(二)繳交證件內容包括:
1.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或醫檢師證書。
2.公共衛生或醫務管理學系畢業證書。
3.感染管制實務訓練證明註明受訓總時數及週數。
4.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學分30學分(含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員甄試基礎班教育學分14學分)以上(含)之學分證明。
5.擔任感染管制職務之在職證明。
6.考生現職機關單位主管之推薦函1份。
(三)甄試資格審查過後,其應考資格保留2年;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成績未達通過者,需於隔年重新報考。
(四)筆試通過後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可保留1年,且每年繼續教育學分數不得少於20學分。
第四章 甄試辦法
第七條 甄試作業由甄試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當然主任委員,並聘任筆試、口試委員,負責試題擬定和評分作業。
第八條 甄試作業由甄試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當然主任委員,並聘任筆試、口試委員,負責試題擬定和評分作業。
甄試內容與錄取標準:
(一)甄試內容:
1.本學會感染管制員甄試分成應考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份。
2.筆試及口試均以100分為滿分,60分(含)以上為及格。
3.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及格者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可保留1年。且每年繼續教育學分數不得少於20學分。
4.補行口試仍不及格者,則應重新報名參加甄試。
(二)錄取標準:筆試及口試成績均須60分(含)以上。
第九條 筆試:
(一)筆試委員由甄試委員會聘任,負責試題之擬定和評分作業。
(二)筆試範圍包括機構感染管制作業及相關之專業知識。
口試:
(一)口試委員由甄試委員會聘任,負責口試相關業務。
(二)口試於筆試後舉行,範圍與筆試同。
第十條 成績評定後,2周內由秘書處公告於學會網頁。筆試成績之複查,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秘書處申請,1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複查不得要求閱覽、影印或提供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口試成績不接受複查。
第十一條 達錄取標準者,由秘書處函文通知檢附文件以辦理「感染管制員」證照。
第十二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員」之甄試每年舉辦1次,報名、考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報名前2個月公告之。原則上與本學會感染管制師甄試日期同日辦理。
第五章 證書之展延
第十三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員證書有效期限為6年,期滿前得提出展延申請,期限仍為6年。
第十四條 有特殊狀況(如出國進修、重大傷病等)影響學分取得,需於事件發生起3個月內或證書展延申請截止日前以書面向學會提出申請。該申請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證書有效期限始得展延。特殊狀況期間之學分數與期間長短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
第十五條 申請感染管制員證書之展延:
(一)須持續為本學會之活動會員,且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取得繼續教育積分達120分以上(含),其中至少含A類40學分以上,且每年之繼續教育分不得為0。相關學分認定標準請參閱教育委員會相關辦法。
(二)總學分不足無法展延者或總學分已達120分以上(含)但其中有年度學分為0者,皆須檢附原感管員證書影本及近2年內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學分30學分(含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員甄試基礎班教育學分14學分)以上(含)之學分證明,於證書到期隔年報考口試或筆試,成績通過者證書始得展延。
1.總學分不足120學分者:需報考口試。
2.總學分已逹120學分以上:
(1)有1個年度學分為0者:需報考口試。
(2)有2個年度學分為0者:需報考筆試、口試。
(3)有3個年度以上(含)學分為0者,應重新完成實務訓練並報考筆試、口試。
(三)證書展延方法:
1.線上展延申請: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符合換證資格會員請登入學會系統申請換證。
2.紙本展延申請: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未於線上申請換證之會員,可辦理紙本申請換證。
3.逾期將不再受理會員事後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六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員甄試或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視實際需要收取檢覈費、甄試費或審核費,得依實際費用由理監事會核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甄試委員會討論,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