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章
感染管制員訓練機構認定實施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感染管制員訓練機構認定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8年4月11日甄試委員會制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修訂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因應照護機構感染管制專業人才的需求,使教育課程配合臨床實務訓練,提供合格優良的實務訓練醫院及機構,並定期審查以維持訓練醫院及機構之培訓品質,培養學術兼備的感染管制員,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臨床實務訓練,係指本學會會員至本學會審核認可之感染管制員訓練機構及照護機構,實習有關感染管制之臨床實務。
第二章 訓練機構資格及訓練容量
第三條
訓練機構應為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機構
(一)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托嬰中心、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榮譽國民之家。前述機構須聘有至少1位專責且具感染管制相關證照之專業人員(如:感染管制師、感染管制員)。
(二) 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且至少有1位持感染症專科醫師證照滿1年以上之專任感染症專科醫師,及至少1位持感染管制師證照滿2年以上之專任感染管制師。
(三) 前揭訓練機構及醫院可訓練名額,視其感染管制專業人員人數而定。
1. 訓練機構:每1~2位具感染管制師或感染管制員證照之在職專業人員可訓練1位;每3~4位具感染管制師或感染管制員之在職專業人員可訓練2位;以此類推。
2. 訓練醫院:每1~2位在職感染管制師可訓練1位;每3~4位在職感染管制師可訓練2位;以此類推。
本學會認證合格之『感染管制師訓練醫院』為當然感染管制員訓練醫院,不需另外提出申請。
第四條
訓練醫院計劃主辦人必須至少為兼任感染管制醫師(訓練機構不在此限)需為本學會活動會員,每年接受本學會教育學分20分以上,並持續2年以上。
(一) 專任感染管制護理師需為本學會之活動會員,每年接受本學會教育學分20分以上,並持續2年以上。
(二) 專(兼)任感染管制醫檢師需為本學會之活動會員,每年接受本學會教育學分20 分以上,並持續 2 年以上。
(三) 本學會認證合格之『感染管制師訓練醫院』為當然感染管制員訓練醫院,不需另外提出申請。
第三章 施行方法
第五條
申請機構需先以書面報告---感染管制員訓練醫院或機構申請書提出申請(含訓練講師之資歷及計劃內容)。
第六條
每年定期由本學會專業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核,如果有需要將進行實地查訪;經審核認定合格之訓練機構,將公告於本學會網站。
第七條
感染管制員實務訓練計劃、時數及其內容,須經本學會專業發展委員會審核認定,始得接受感染管制人員之訓練。
第八條
感染管制人員之臨床實務訓練需接受 160 小時實務訓練(醫院:120小時、長照機構:40小時),學員自行與訓練醫院或機構指導員聯繫訓練時間。全程訓練內容可分段施行,需於6個月內完成。訓練證明須同時註明受訓會員接受訓練的週數及總時數,以利考生甄審資格審查。
第九條
本學會核定之訓練醫院或機構,有效期限皆為3年。收訓時應為合格訓練醫院或機構,於訓練期未滿喪失合格訓練醫院或機構資格,不影響考生報考資格。尚未取得合格訓練醫院或機構資格之單位,不可接受會員訓練申請,訓練證明不予承認。
第十條
訓練機構人員如有異動,須檢附新訓練者之資料向本學會申請報備核可。
第四章 實施與修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專業發展委員會討論,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