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章
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9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9月15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理事監事選舉資格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團體法及本會章程之相關規定,特訂立理事監事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該屆次之會員代表始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三條 本屆理事及監事為下一屆理監事之當然候選人。有任一年度未繳會費或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或遭停權處分者不得視為當然候選人。
第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不受次數限制,但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五條 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辦理改選,由新選出之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投票選出新任理監事,如需有延長期限之原因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第六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第七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公告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網站公告及寄發電子郵件通知所有會員代表,並開放登記參選。
第八條 選舉理監事圈選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出人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九條 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在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且全數出席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限制。
第二章 常務理監事選舉資格
第十一條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召集,以選舉常務理事、監事。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監事圈選票數等於應選出人數。
第三章 理事長選舉資格
第十三條 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第四章 投票辦法
第十五條 選舉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理事長,由理事長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者。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者。
五、未依前條規定圈投者。
第十六條 選舉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無效選票:
一、書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數,總計超出規定連記額數者。
二、將選舉票污染或撕破,致不能辨別者。
三、在選舉票上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四、完全空白者。
五、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六、圈寫後經塗改者。
七、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或附上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八、用鉛筆圈寫者。但採電腦計票作業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一、前項第一至第八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理事長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
二、認定有爭議時,由理事長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十八條 理監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理事長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結果。
第十九條
一、對前項宣布之選舉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應當場向理事長提出,並應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
二、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長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秘書處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第二十一條 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提請理監事會確認,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