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章
感染管制師甄審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感染管制師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85年7月12日制定公佈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修訂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本學會感染管制師甄審,特定本辦法,本辦法的目的為培養優秀之醫院感染管制專業人員,使之資格化,期能預防醫療照護相關感染,並研究和發展有關醫院感染管制及監測之知識和技術,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第二章 名稱:
第二條 本學會認可之感染管制師,包含護理師、護士、醫檢師。
第三章 甄審資格:
第三條 凡本學會會員具有1年以上會員資歷(依入會申請書收件日期起算至報名截止日並為活動會員),並於報考日前2年內(至前1年12月31日止)修畢本學會或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40學分以上(含),且須含本學會感染管制師甄試基礎班教育學分22學分,持有證明文件者。應完成實務訓練的週數認定以報考時服務的醫院等級為主,並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學會申請醫院感染管制專業人員之甄審,並經由甄試取得資格。
(一)護理領域
具有中華民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有中華民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在區域醫院以上(含)專任感染管制工作1年以上(含)(以醫院聘書或其它正式證明文件為憑),且於合格之訓練機構接受4週(共16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
2. 具有中華民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並有2年以上(含)之臨床護理經驗且於合格之訓練機構接受12週(共48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
3. 具有中華民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於衛生機關服務2年以上(含)且於合格之訓練機構接受12週(共48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
4. 前1.2.3項所指4週訓練需於3個月內完成;12週訓練須於6個月內完成,且實務訓練有效期限為3年。
(二)醫檢領域
具有中華民國醫檢師證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有中華民國醫檢師證書,在區域醫院以上(含)專任感染管制工作1年以上(含)(以醫院聘書或其它正式證明文件為憑),且於合格之訓練機構接受4週(共16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
2. 具有中華民國醫檢師證書,並有2年以上(含)臨床微生物醫檢經驗,且於合格之訓練機構接受12週(共480 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
3. 具有中華民國醫檢師證書於衛生機關服務2年以上(含)且於合格之訓練機構接受12週(共480小時)以上(含)之實務訓練並領有證明。
4. 前1.2.3項所指4週訓練需於3個月內完成;12週訓練須於6個月內完成,且實務訓練有效期限為3年。
第四條 應考資格審核:
(一)資格審核由甄試委員會負責,再提報理監事會核備。
(二)繳交證件內容包括:
1. 專業人員(護理師或護士、醫檢師)證書。
2. 感染管制實務訓練證明。
3. 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40學分(必修感染管制師甄試基礎班教育學分22學分)以上(含)之學分證明。(學會網站報名系統自動篩選)。
4. 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工作證明(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衛生主管機關服務證明。
5. 推薦函:符合受訓4週之考生依規定須於區域級以上醫院擔任專任感管人員滿1年,符合受訓12週之考生須具備2年以上(含)之臨床護理經驗;其推薦函須由感染管制中心(室)主管推薦,若無則由單位主官(管)推薦之。
(三)甄試資格審查過後,其應考資格保留1年;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成績未達通過者,需於隔年重新報考。
(四)筆試通過後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可保留1年。
第四章 甄試辦法:
第五條 甄試作業由甄試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當然主任委員,並聘任筆試、口試委員,負責試題擬定和評分作業。
第六條 甄試內容與錄取標準:
(一)甄試內容:
1. 本學會專業人員甄試分成應考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份。
2. 筆試及口試均以100分為滿分,60分(含)以上為及格。
3. 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及格者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可保留1年,且每年繼續教育積分不得少於20學分。
4. 補行口試仍不及格者,則應重新報名參加甄試。
(二)錄取標準:筆試及口試成績均須60分(含)以上。
第七條 筆試:
(一)筆試委員由甄試委員會聘任,負責試題之擬定和評分作業。
(二)筆試範圍包括醫院感染管制作業及相關之專業知識。
口試:
(一)口試委員由甄試委員會聘任,負責口試相關業務。
(二)口試於筆試後舉行,範圍與筆試同。
第八條 成績評定後,甄試結果於2周內由秘書處通知,並公告於學會網頁。成績之複查,應於學會公告日起7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秘書處申請,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複查不得要求閱覽、影印或提供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達錄取標準者,由秘書處函文通知並檢附文件以辦理證照。
第十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師甄試每年舉辦一次,報名、考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報名前2個月公告之。
第五章 證書之展延:
第十一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師證書有效期限為6年,期滿前得提出展延申請,期限仍為6年。
第十二條 有特殊狀況(如出國進修、重大傷病等)影響學分取得,需於事件發生起3個月內或證書展延申請截止日前以書面向學會提出申請。該申請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證書有效期限始得展延。特殊狀況期間之學分數與期間長短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
第十三條 申請感染管制師證書展延:
(一)須持續為本學會之活動會員,且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取得繼續教育積分達120分以上(含),其中至少含A類40學分以上,且每年之繼續教育分不得為0。相關學分認定標準請參閱教育委員會相關辦法。
(二)總學分不足無法展延者或總學分已達120分以上(含)但其中有年度學分為0者,皆須檢附原感管師證書影本及近2年內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40學分(必修感染管制師甄試基礎班教育學分22學分)以上(含)之學分證明,於證書到期隔年報考口試或筆試,成績通過者證書始得展延。
1. 總學分不足120學分者:需報考口試。
2. 總學分已逹120學分以上:
(1)有1個年度學分為0者:需報考口試。
(2)有2個年度學分為0者:需報考筆試、口試。
(3)有3個年度以上(含)學分為0者,應重新完成實務訓練並報考筆試、口試。
(三)證書展延方法:
1. 線上展延申請: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符合換證資格會員請登入學會系統申請換證。
2. 紙本展延申請: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未於線上申請換證之會員,可辦理紙本申請換證。
3. 逾期將不再受理會員事後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四條 本學會感染管制師甄試或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需收取證書費、試務費及甄審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甄試委員會討論,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